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6〕11号)
福建海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MA35AJY93L):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岩税一稽处告〔2026〕2003号。
事由: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和兴村环园路8号3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3月9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西双版纳版腊橡胶有限公司2021年6月29日和2021年8月26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211130,发票号码:05011363、00229881),合计金额1640353.98元,税额213246.02元,价税合计185360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少缴增值税税款及其附加
(1)增值税
你公司利用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其2021年8月增值税合计213246.0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多抵扣了2021年8月增值税213246.02元,你公司截止2022年11月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款1232.26元,经逐期计算,造成少缴增值税212013.7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版)》(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00.69元(2021年8月9336.01元,2021年12月1264.67元,2022年9月0.01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版)》(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6360.40元(2021年8月5601.60元,2021年12月758.80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4240.27元(2021年8月3734.40元,2021年12月505.87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利用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列支成本1640353.98元,并在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同时未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也未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多列支、多扣除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1640353.98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40353.98元。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9.97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40453.95元,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2.5%×20%+640453.95×50%×20%=89045.4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50元,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9042.90元。
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情况说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取得明细、发票票面信息、申报表等。
(二)拟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增值税212013.47元,2022年增值税0.29元,予以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版)》(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年10600.68元,2022年0.01元,予以追缴。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版)》(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021年6360.40元,予以追缴。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4240.27元,予以追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89042.90元,予以追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现有证据暂无法证实你公司取得西双版纳版腊橡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恶意取得,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问题暂不作处罚,今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再另案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 年 2 月 7 日